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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邵某某、邓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贵阳市云岩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黔灵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伙同邓某乙、邵某某三人在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罗格凼水库,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渔网以撒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鲹鲦鱼14条共计0.6千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邓某甲三人捕鱼使用的工具渔网以及渔获物。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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