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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邝某甲、邝某乙故意伤害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邝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邝某乙,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县,住连南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邝某甲、邝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8时20分许,邝某丙、邝某丁、邝某戊、林某某等人在连南县寨岗镇万角坝上散步,被害人钟某某骑着电动车拿着一条竹棍追上前,下车用竹棍指着邝某丙、邝某丁声称要打死他们,邝某戊见状与钟某某发生争执推搡,随后报警,林某某打电话通知邝某甲,告知儿子邝某丙被钟某某打了。19时许,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随后被不起诉人邝某甲和邝某乙赶到现场,邝某甲、邝某乙看到邝某丙的脖子有被掐的痕迹,邝某乙就用手打了钟某某一巴掌,邝某甲见邝某乙与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邝某甲也冲过去殴打钟某某,对钟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钟某某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钟某某作出赔偿,双方已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邝某甲、邝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邝某甲、邝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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