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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营威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所经营的威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从曾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威海市某渔具制造有限公司处购买了8O0-900双假冒威博朗牌沙滩鞋,货款金额人民币60000余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邢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销售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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