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乙,女 ,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邬某乙在天子湖**村**自然村**号自己家中,参与其丈夫邬某甲(已起诉)组织他人采用摇碗猜单双形式聚众赌博的活动,两人从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
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赌博罪。因其系从犯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 ,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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