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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号,现住厦门市海沧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通过在百度搜索“鹦鹉贴吧”,微信联系上微信名为“2019、开心”的卖家,以人民币950元(微信转账)的价格向“2019、开心”购买了一只刚断奶的绿和尚鹦鹉(灰胸鹦哥)。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村**号的家附近不远处的菜鸟驿站收到通过韵达快递送达的该只绿和尚鹦鹉,后将该鹦鹉饲养在其现住的厦门市海沧区**村**号8楼阳台。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灰胸鹦哥(Myiopsitta monachus Boddaert)。灰胸鹦哥又名和尚鹦鹉。灰胸鹦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尚鹦鹉吧、鹦鹉吧、厦门鹦鹉吧、绿和尚鹦鹉吧及绿和尚吧针对鹦鹉进行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传。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厦门市森林公安局的绿和尚鹦鹉由该局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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