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赣******号正三轮摩托车途经宜丰县**镇**路路段时,被正在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铁骑中队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血液中究竟含量为92.63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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