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9********,仡佬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组,住贵州省石阡县**镇**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1****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翠**路往金阳**路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方向2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邹某某系初犯、偶犯,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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