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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7日傍晚17时许,在灌云县**镇**村,因为琐事,杨某某与邹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被致伤腰部,后经法医学鉴定:杨某某第5骶椎骨折,属于轻伤二级。犯罪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灌云被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至此,此案告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的伤是不是邹某某造成的无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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