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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于同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涟源市荷塘镇礼湾村公路路段撞到行人邹某乙,造成行人邹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甲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邹某乙符合车祸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已于2018年11月17日与被害人家属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达成了调解,由邹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对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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