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C5****的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土坪镇街上往正安县土坪镇六中方向行驶,次日00时19分,行驶至正安县土坪镇街上路段时,因让车问题,与驾驶贵A8****小型汽车的付某某发生纠纷。正安县公安局土坪派出所处警时,发现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遂通知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对郑某某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5mg/100ml。
另查明,郑某某投资开办了四家移动手机经营店,一家小吃店,共有职工10余人。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是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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