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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至罗田县**镇***村**加油站旁他人自建房后,趁四下无人进入房屋打开被害人王某某的房门,将王某某放于柜内钱包窃取后逃离。被盗财物人民币共计510元,新加坡币共计17新币,越南盾共计6000盾,马来西亚币共计10令吉。该自建房一楼系**加油站承租用于本站员工居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视频资料;7.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退还全部赃物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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