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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5********,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莒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2021年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22日、2021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3日3时16分,郭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文心路新华书店门口路段时,因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纠纷,被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查获,移交交警大队,并进行抽血检测。2020年3月4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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