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山东省**县**镇**楼村**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8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城区内**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西200米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