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路**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31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时间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6日;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赵某某先后于2013年至2014年之间,冒用江西昌厦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公司等名义,签订虚假工程承包合同,收取承包人于某某保证金20万元、汪某甲20万、汪某乙20万元等保证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