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昌黎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8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村西黄某某家门前,因何某甲一家挖坑一事,黄某某与何某甲家人发生口角,后黄某某及其儿媳郭某某和李某甲及其女儿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动手打架,厮打在一起,后李某甲与黄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被害人李某甲指认其损伤是由郭某某殴打所致。2019年11月26日经法庭法大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郭某某已经赔偿李某甲,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有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证人何某乙、黄某某、李某乙等证言;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有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郭某某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