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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盗窃案)_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8********,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施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8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吴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一同驾驶车牌号为贵D3****四轮小型货车到施秉县**乡**村**组洞湾大拐处(小地名),盗取堆放在路边的一堆公路铁护栏共三次。其中,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第一次盗窃得14块护栏,约1400斤左右,运到石阡县**镇**屯废品有色金属回收站销赃,获得赃款1260元;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第二次盗窃得大概2600斤护栏,运到石阡县**镇**屯废品有色金属回收站销赃,获得赃款2599元;2020年5月5日第三次盗窃得22块护栏,装车准备离开时被当地村干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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