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樟树下社区副**,住武穴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其驾车(鄂J JN2V33)行至武穴市沿江大道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即将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6.96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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