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牵引车制动不合格)的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桃源县陬市镇创元码头满载燃煤驶往桃源县热市镇中材水泥厂。当日10时50分许,当车途径省道238线(35KM+680M)桃源县双溪口镇一字山村路段时,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三轮摩托车从相对方驶来。由于金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且超速行驶,加之与相对方来车会车时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心线在道路左侧与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决定维持桃源县交警大队的决定。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呆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8日,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金某某在保险赔偿款之外另补偿10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给金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具有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