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月**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月**日移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月**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2020年**月**日、**月**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月**日重报。
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月**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本村**大酒店参加酒宴,宴席结束后与被害人丁某某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酒店大厅对被害人丁某某脸部进行殴打,并多次追打被害人,均被酒店服务员拉开。之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再次拉拽被害人丁某某外出酒店大门门洞时摔伤,导致丁某某头部受伤血流不止,后被害人被送医抢救并转院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救治。2019年**月**日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月**日,被害人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系被他人外力作用下使左侧头部遭受巨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本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丁某某倒地受伤致死的结果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榆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