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已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本市丰台区**街**号院**号楼**楼中间,因停车问题与裴某甲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在拉着被害人去找物业的过程中,被害人先用自己所持暖瓶中热水浇在被不起诉人上身,热水同时也溅到拉架的被不起诉人妻子李某某身上,后被不起诉人抢过暖瓶也用开水浇到被害人上身,后二人被拉开。经鉴定,裴某甲颈部、背部及左上肢烫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金某某颈部、胸部及左上肢烫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右前臂及腰臀部烫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车某某阎某某林某某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裴某甲的陈述;4.扣押、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