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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滥伐林木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巷**号**梯**。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11月,南方电网的夏某某通过与**镇农林渔业局对接,称位于**镇**村**水库(土名)林地上三个电塔高压线因林木影响电网安全,并与**镇农林渔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然后通知时任**村村长的曾某某找到该林地承包者金某某,要求其将三个电塔高压线下的桉树砍伐,以免影响电网安全,砍伐证由南方电网负责办理。2015年1月,金某某在未知南方电网是否已经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木工人将三个电塔高压线下的桉树砍伐了。至今,南方电网仍未取得该林地的采伐许可证。经鉴证鉴定:被砍桉树面积为80亩,蓄积362.4立方米,材积266.4立方米,价值173160元。后以南方电网指定要砍伐范围再作鉴定得出:被砍伐桉树蓄积362.4立方米,其中高压线左右20米内159.55立方米,高压线左右20米外202.85立方米。鉴定总价格人民币173160元,其中高压线左右20米内价格为人民币76232元,高压线左右20米外价格为人民币9692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的南方电网工作人员夏某某要求金某某砍伐的桉树范围和面积存在事实不清、证实金某某存在滥伐林木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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