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乡**********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40分许,钟某某酒后驾驶豫A****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柏国大道南涵洞东侧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并由医护人员提取其体内血样,2020年1月14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