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上9时许,在桃源县**镇**石场内,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龙某某因停车影响通行问题二人发生口角,龙某某首先打了钟某某一耳光,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龙某某抱住并一把将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致其受伤。后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认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残程度为十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已于2020年10月8日赔偿龙某某56000元,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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