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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605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8812096010360101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赣州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岗大道520号10号楼三单元802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南康区东山街道马山大道正源华府4栋**室南康区**街道**道**栋**室,经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钟某某用捡来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化广场巨人餐厅对面停车位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骑走,放置在自己经营的众力**地产隔壁。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的小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13日,钟某某钟某某在众力地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钟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1日,钟某某家属赔偿张建华张某某人民币1000元,张某某对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捡来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价值2000元的小鸟牌电动车骑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钟某某与其妻子合伙经营非公企业-众力**地产,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为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小平钟某某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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