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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2020年2月23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微信群“**轻奢#5”中看到被害人陈某某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遂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虚假口罩图片、广告、虚假身份证件等方式,虚构自己有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源,分4次骗取居住于本区**镇**巷**号的被害人陈某某在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款人民币6248元。同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交易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248元,刚达广州地区诈骗罪追诉标准,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结合被害人出具的谅解材料,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IEMI:********)依法予以罚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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