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34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汉族,高职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村**幢**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在义乌市大陈镇**村的小溪中使用电鱼工具电鱼,并将因电击上浮的鱼类捕捞至脸盆内,共非法捕获水产品0.218千克。经查,该溪流区域系义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竹竿两根、电瓶一只、短路保护器一只、鱼一桶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愿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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