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组。无前科。2022年8月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柞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初,闻某某因养不起名下的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8989********),便主动找到十堰市茅箭区一代还信用卡的机构代还其信用卡,闻某某将其银行卡及电话卡出借给该信用卡代还机构中微信号为“双赢双融”的男子(李某某),闻某某在出借该“两卡”期间,闻某某的该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账户有大量涉诈资金进出,致多人被电信诈骗,且该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达700000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仍然认为柞水县公安局认定的闻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闻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代还信用卡手续费的事实,仅有闻某某和证人李某某的供述,相关的微信支付记录、凭证等因客观原因已经损毁,无法查实,且闻某某交卡现场的监控记录等也因案发时间久远而超过保存期限,无法获取。故闻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