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阙某某诈骗罪)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道**镇**村**组**,住**道**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泽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至4时许,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栋**室,在玩手机游戏“和平精英”时,通过游戏聊天室发布售卖游戏中限定的“玛莎拉蒂的皮肤”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袁某某看到该虚假信息后信以为真,并通过该网络游戏联系上阙某某,被阙某某以售卖“玛莎拉蒂的皮肤”的名义,以及冒充游戏客服人员宣称袁某某游戏帐号出现问题需要激活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500元。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家属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支付转账记录、电信诈骗平台的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收条;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