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彭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四川省彭州市人,系退伍军人,正在服预备役期间,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6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T*****的小型轿车沿成德大道彭州市段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成德大道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4mg/100mL,经对其血液样品鉴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5.2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相对不起诉,由彭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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