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22日0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2mg/100m1)驾驶粤S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43-1号莞城建设小学对出路段时,被莞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回莞城大队接受调查。阮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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