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200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与毛某某等人在赤水市金斛路“拜哥烧烤”吃夜宵,因不满邻桌瞿某某、陈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声音太大,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被害人李某某上前劝阻,被不起诉人阮某甲用小刀刺伤被害人李某某腰部。同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10日,经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阮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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