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副 本)
新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50104194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里**号,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街道**村**座**。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15时许,到本区**街道**路**号**铺**超市内,盗窃得陈某某的华为P30 pro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743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阮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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