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96********,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隆子县,住**镇**村,群众,国泽环保**公司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隆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7时6分许,西藏隆子县**镇**村驾驶员阿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藏C*****号)从隆子县**镇**村出发准备前往**县**镇垃圾转运站,于当日7时28分,该车行驶至省道509线129公里加800米处,行经弯道时因占用对向车道且超速导致与对向驶来的西藏隆子县**镇**村驾驶员洛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洛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且始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阿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处扣押的肇事车辆,待宣布不起诉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隆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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