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因怀疑其儿子被邻居陆某乙吓哭,在信宜市**街道**村的房屋外与陆某乙发生争执,陆某甲追上陆某乙后用竹棍打了一棍陆某乙的右手,导致陆某乙受伤。经鉴定,陆某乙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中指近节指骨线状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陆某甲于2020年10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陆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陆某乙1000元,取得了陆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本案由民间矛盾纠纷而引发,陆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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