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3月5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粱勃,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开始,**镇**村与**镇**村因山林纠纷,导致两村集体性活动不再来往,后又因**村的嬴某某多次与**村的个别村民发生矛盾,致两村村民矛盾进一步升级。
2020年2月28日,**村的杨某乙喊潘某甲、杨某丙、杨某甲等人到争议山去砍伐杉树,砍树情况被**村*组村民发现后,**村*组**寨的陆秀生组织20多名村民到争议山去把杨某乙等人砍伐的杉树扛回**寨中。事发后,**村、**村民陆续报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及**政府工作人员到两村展开调查,并约定两村委派代表于2020年3月2日到**政府进行调解山林纠纷一事。同时,因**村杨某乙到争议山砍伐杉树引发纠纷消息分别在两村之间传开,2020年2月28日晚上,杨某乙组织**上寨的人员开会,在会上,杨某乙、嬴某某、潘某甲提出寨上每家出一个人去处理山林纠纷,杨某乙并提出写村规民约情况及登记在场有人电话信息,要组建专门微信群用来处理山林纠纷一事,会上杨某乙、嬴某某、潘某甲讨论村规民约内容,会后吴某甲建立微信群,并把杨某乙、潘某甲、吴某丁等人拉进群中。次日杨某乙、潘某甲、吴某戊去找村主任吴某已帮写村规民约,因吴某已不愿帮忙后,杨某乙、潘某甲二人自行起草,潘某甲把写好的村规民约发到微信群中。2020年3月1日,**村*组组长陆秀生组织本寨及**村各组组长陆某丙、陆某丁等人开会,为筹集处理山林纠纷资金,会前,陆秀生安排陆某戊、陆某己负责每家筹集100元作为处理山林纠纷的经费。当晚会上,陆秀生提出:去处理山林纠纷时大家都要去,而且要求各组组长随时等待通知,如果处理纠纷时发生打架,各组及时通知本寨年轻人前来帮忙。
2020年3月2日,**、**两村代表到**政府调解山林纠纷一事。会前,陆秀生通过广播通知本寨的人前去**开会,并通过电话通知陆某丙等组长喊本寨的年轻人前去助威。而**村的潘某甲、杨某乙等人喊人到**去,吴某丁则通过微信群通知本寨在家的年轻人都到**,当天早上11时许,两村村民陆续到**街上,12时许,两村村民分别在**路上聚集,并有部分村民到街上的商家去购买镰刀、木棒等工具,中午13时许,政府及派出所知道聚集一事后到两村群众聚集的地方去劝说,并制止两村村民发生过激行为。13时14分许,两村代表从政府调解出来,现场有村民大喊“搞就搞”的话进行煽动后,**村的嬴某某、吴某庚、潘某丙、吴某辛、吴某戊,潘某甲、吴某甲等人与**村的陆秀生、陆某乙、陆某己、陆某庚、陆某甲、陆某戊、陆某辛等人持镰刀、木棒、石头等工具发生打架,打架致潘某甲、陆某乙、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潘某乙、陆某丙、吴某丙受伤住院,经鉴定:吴某甲头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潘某甲躯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陆某乙头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吴某乙面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吴某丙头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一般积极参与者,犯罪情节较轻,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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