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陈某丙伙同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至宁波市鄞州区盛莫路与宁东路交叉口附近,窃得停放在此处的共享单车5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
案发后,以上涉案五辆共享单车已全部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理。
3.被不起诉人陈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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