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居民,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南京路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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