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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前县公安局吴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陈某某、李某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租住院子的加油点处非法经营柴油、汽油,并当场查扣汽油3940公斤,柴油2160公斤。该柴油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销售。经价格鉴定,扣押的柴油价值13831元。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扣押的柴油属合格产品。另查明,王某某于2019年7月底曾销售给李某某加油点7吨柴油,价值4万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属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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