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专员,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增加在南京市辖区内投标项目的中标概率,而找犯罪嫌疑单位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副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为从林某某处分得工程包工业务,明知是串通投标,仍然安排公司投标专员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予以配合。投标过程中,由林某某公司向**园林公司提供串标的投标价格、保证金、标书等材料,再由**园林公司按照事先约定进行陪标、围标,从而帮助林某某联系的其他公司中标。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仓口特色旅游村(一期)项目(BLS170033-03SG)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2.2018年3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西延景观绿化工程(BLS140033-32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3.2018年4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起对南京市溧水区长乐大道市政配套工程(BLS171223-02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4.2018年5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起对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公园项目(BLS160187-04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5.2018年11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的**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溧水区交通路综合整治工程(BLS180340-02SG)项目串通投标,后由江苏**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4101.868558万元的价格中标。
6.2019年2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的江苏**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南京市溧水区润淮大道景观绿化(S7沿线)工程项目(BLS181251-02SG)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7.2019年4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实际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一起对南京市溧水区砚塘路建设工程(BLS170974-03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8.2019年7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对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新建“纬一路道路两侧绿化、亮化”工程(BLS190519-01SG)项目串通投标,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50.501112万元的价格中标。
9.2018年3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绍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金雁湖社区服务中心(APK150245-08SG<S>)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0.2018年3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环境工程公司、江苏**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新程线雄州段两侧绿化带海棠大道(部分景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NLH180057-01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1.2018年4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洪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对汤泉街道文化活动中心及旅游标牌设施建设工程(APK161935-04SG(S))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2.2018年5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环境工程公司、洪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社区三二组基础设施配套景观改造工程(NPK150674-02SG)项目串通投标,后由林某某控制的河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16224080.7元的价格中标。
13.2018年5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对六合城区绿化提升工程(二期)(NLH171619-03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4.2018年8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江北新区滁河左岸(六合新城段)环境综合整治(BLH180045-02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5.2018年11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浦口区八里路及光明南路绿化提档升级工程(NPK181150-02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6.2018年11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马家店住房保障性项目B、C地块景观绿化、道路、雨污水及其附属工程项目(AYH140151-16SG)串通投标,后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15445118.54的价格中标。
17.2018年12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洪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象山湖公园生态运动广场景观绿化工程(BPK160370-03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18.2019年3月左右,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伙同林某某控制的**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洪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虎踞关路、西康路、汉口西路、牌楼巷污水管道建设工程(BNJ190092-01SG)项目串通投标,但该工程并未由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中标。
2020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东屏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评标报告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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