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宿舍*栋*房。群众,司机。因本案于2020年0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时2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G5****重型自卸货车在海港路上行驶,行驶至海港路调逻村村口时由东往南方向左转弯,因不及时刹车让行,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超载的粤G5****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3日,经湛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肇事法医依法鉴定,罗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本案中认定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华安财产保险两家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7002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另再额外赔付被害人家属10万元整,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变更调解时间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赔偿计算、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等;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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