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1********,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鄂JE****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大崎镇陈家畈村往罗田县凤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大崎镇溢流河村十组路段,与前方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乙(殁年71岁)当场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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