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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抽血送检,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陈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1年1月5日,在值班律师左明达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办案视频、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陈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32.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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