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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5********,汉族,高中文化,安龙县**政府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路**号**号,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龙县德卧镇德卧街上邮政局门口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抗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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