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街**网咖对面的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9时5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刘一手火锅店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75mg/100ml。后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20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壹辆: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系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2.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人口信息查询共同证实本案系被执勤查询发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无效驾驶资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样来源合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实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驾驶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前曾饮酒,自愿认罪认罚;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检验检测报告证实涉案车辆整车质量97kg(含蓄电池),最高设计车速为42km/h,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5.现场照片:证实查获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 江
书 记 员:凌家益
2021 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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