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满族,1975年**月**日生,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2201811975********,职业:长春市**庄园**物业公司。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九台市**乡派出所管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村和平小区驶入莲花山大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血液乙醇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5.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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