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16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103.60mg/100m1)驾驶粤S8****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路口路段时被中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陈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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