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后酒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镇路段被萧县青龙交警查获。经血中乙醇含量检测,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23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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