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5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蕲春县**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新建社区“蒸美味餐厅”聚餐饮酒,酒后陈某某驾驶鄂J3****号小车欲送张某甲回家,因张某甲吵闹,陈某某驾车行驶约一百米在豁口红绿灯处停车劝阻张某甲并打电话叫人送张回家,二人在路边拉扯时被路人误以为发生事故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经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6.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路检原因放弃驾驶、驾驶距离极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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