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镇**村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00时59分许,陈某某驾驶粤RN****号小型轿车沿连州市**路行驶至**路**路口时,被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星子中队民警拦停,驾驶员陈某某当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1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的危害结果。案发后,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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