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2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靖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隐瞒**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是租赁的情况下,和陈某甲借款并在借条加盖伪造公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拟定罪的伪造公章、虚构事实和抵押物归属等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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